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3815-2017 铁矿石采选企业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矿石采选企业污水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污水分类、总体要求、处理技术、安全与环保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矿石(不含特种伴生矿)采选企业污水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66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864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2866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露天采矿废水 surface mining wastewater

铁矿露天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露天开采区域或采后区域排放的疏干水和废石场(包括

排土场)排出的废水。

3.2

地下采矿废水 underground mining wastewater

铁矿地下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地下开采区域或采空区域抽出的排水(不包括受采矿影

响的地下水)。

3.3

矿山生活污水 mine domestic wastewater

铁矿采选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及辅助设施所属场所因工作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

4 污水分类

根据铁矿石采选企业的开采方式和行业习惯将污水分为采矿废水、选矿废水、矿山酸性废水和矿山

生活污水,采矿废水又分为露天采矿废水、地下采矿废水。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铁矿采选企业污水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GB/T 33815—2017

a) 源头及全过程控制,即减量化、资源化原则;

b) 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原则;

c) 风险控制,不产生二次污染,无害化原则。

5.1.2
铁矿采选企业污水处理的规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露天采矿废水、矿山酸性废水应根据
当地水文及降雨情况,结合企业现场土壤渗透情况及有效汇水面积采用降雨公式进行计算。

5.1.3
矿山酸性废水处理中有防腐要求的构筑物或设备应采用防腐、防渗材料和采取防腐措施。

5.1.4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应考虑排空设施,排空废水禁止直接进入周围水环境。

5.1.5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规范的处理、处置,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2 工程构成

5.2.1 铁矿采选企业污水处理工程一般由主体工程、配套辅助工程组成。

5.2.2
主体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等,废水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预处理、
一级处理、二级 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单元。

5.2.3 配套辅助工程主要包括电气与自控、给排水、消防、道路与绿化等。

5.3 选址与平面布置

5.3.1
污水处理工程的选址及平面布置应结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要求、风向、水文与工程地质及
维护管理和运输等因素来确定。

5.3.2
污水处理工程应有相对较为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便于药剂及污泥的处置。

5.3.3
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总体规划适当预留余地,以利扩建、施工、运行和维护。

5.3.4
已有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改扩建工程应优先考虑原址,因场地限制需重新选址应符合5.3.1的
要求。

6 处理技术

6.1 采矿废水

6.1.1 一般规定

6.1.1.1
地下采矿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后提升至地表处理、处置。

6.1.1.2 预处理根据水质不同, 一般采用多级沉淀法。

6.1.1.3
预处理后废水提升至地表后优先用于采、选矿生产,如达到回用要求可用于道路浇洒、绿化灌
溉等。除本企业利用外,鼓励将多余废水作为非常规水源外供利用。

6.1.1.4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可随废石进入排土场、尾矿库等。

6.1.2 工艺流程

采矿废水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

GB/T 338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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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矿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6.1.3 采矿废水处理单元工艺设计技术要求

6.1.3.1 预处理工艺

预处理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沉淀情况可适当选用辅助沉淀的药剂,药剂投加宜采用自动计量方式;

b)
沉淀可采用多种形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酌情选择平流式、幅流式、竖流式、斜管(板)等或者
多种池型结合;

c)
沉淀过程产生的底泥不应堆积、堵塞池体。应经过处理后定期清空外运,根据铁矿采选企业的
实际情况可输送至排土场、尾矿库或者其他处置场地。

6.1.3.2 出水要求

出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水首先应用于选矿生产,也可用于其他用途或外排;

b) 外排的废水需经过处理后应满足 GB
28661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要求,以及当 地环保的相关指标要求;

c) 不同用水点对处理后回用的水质指标要求见表1。

1

用水点

选矿生产

道路浇洒

绿化、灌溉

洗矿

冲洗地坪

磨矿

选别

悬浮物/(mg/L) ≤

70

70

30

10

70

70

6.2 选矿废水

6.2.1 一般规定

6.2.1.1
选矿废水通常伴随尾矿产出,根据不同的选矿工艺应对选矿废水进行处理,选矿废水应进入尾
矿库或企业污水处理厂,不应外排至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网或水体。根据铁矿采选企业选矿工艺特点,对
选矿废水处理后回用至选矿生产。回用废水的水质不应影响精矿的主要技术指标。

6.2.1.2
选矿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底泥可随尾砂一起排至尾矿库、进入井下充填,或者有条件的企业
可通过论证后进行综合利用处理、处置。

GB/T 33815—2017

6.2.2 工艺流程

6.2.2.1 磁选工艺选矿废水的处理

磁选工艺的选矿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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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磁选工艺的选矿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6.2.2.2 浮选及联合选矿工艺选矿废水的处理

浮选及联合选矿工艺的选矿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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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艺流程中虚线框内工艺为可选项。

3 浮选及联合选矿工艺的选矿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6.2.3 选矿废水处理单元工艺设计技术要求

6.2.3.1
单一磁选工艺选矿废水水质通常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通过对悬浮物的分级沉淀去除,根据回
用的水质要求分级回用,具体出水水质见表2。

6.2.3.2
浮选或联合选矿工艺的选矿废水水质相对复杂,可增加生物氧化处理单元,处理后根据回用的
水质要求分级回用,悬浮物指标应满足表1要求,其他水质要求见表2。

GB/T 33815—2017

2

用水点

选矿生产

道路浇洒

绿化、灌溉

洗矿

冲洗地坪

磨矿

选别

pH值

6~9

化学需氧量/(mg/L)≤

70

70

100

100

6.2.3.3
物理沉降可投加助凝药剂,药剂投加宜采用自动计量方式。

6.2.3.4
选矿废水处理后尾砂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合理处置,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6.2.3.5
尾矿库的溢流水应用于选矿生产的回用,未达到回用要求的溢流水经过相应处理工艺满足回
用要求后,用于选矿生产。尾矿库的建设应按照GB 50864
的规定进行,不应渗漏污染地下水。

6.3 矿山酸性废水

6.3.1 一般规定

6.3.1.1
矿山酸性废水处理后应考虑回用、外供利用或外排。外排应满足 GB28661
中对水污染物的控 制指标以及当地环保相关指标的要求。

6.3.1.2
应考虑从源头上控制矿山酸性废水的产生量。

6.3.1.3
矿山酸性废水处理后首先应考虑回用至采选作业。

6.3.1.4
矿山酸性废水的产生量通常因降雨量的增减而大小波动,废水的处理规模应根据企业当地降
雨强度、地表条件、汇水范围等条件而定。设计能力考虑降雨强度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雨量。

6.3.1.5
在设计常规酸性废水处理系统的基础上应考虑应急系统,在遭遇重现期小于10年的暴雨情况下,产
生的废水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应急处理能力设计暴雨强度不应小于20年暴雨重现期降雨汇水量。

6.3.1.6
矿山酸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底泥应经过机械脱水后根据各企业自身特点妥善处置,
或者随尾矿一起输送至尾矿库,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6.3.2 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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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矿山酸性废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6.3.3 矿山酸性废水处理单元工艺设计技术要求

6.3.3.1 在设计之初应进行源头水量、水质的控制。

GB/T 33815—2017

6.3.3.2
应对矿山酸性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当重金属含量超过GB 28661
的规定时,应采取相 应的处理工艺,增加相应的处理单元。

6.3.3.3
矿山酸性废水收集后应通过流量计量控制水量,进入水处理系统的水量不应超过系统正常处
理能力而导致出水超标。

6.3.3.4
中和药剂可选择石灰、电石渣、液碱等碱性物质。

6.3.3.5 混合反应池内的 pH
值应根据各个企业污染因子的种类投加碱性药剂进行调节,pH 值控制参 数参见
CECS 92。

6.3.3.6
宜设计在线联动自动控制系统,通过实时监测混合反应池内的 pH
值来控制中和药剂的投

加量。

6.3.3.7
沉淀池中底泥的回流有利于减少中和药剂的添加和降低沉淀池中底泥的含水率,底泥的回流
比根据不同矿山酸性废水中去除重金属离子的不同应在调试期间进行调整,污泥回流比应在10%~
50%之间。

6.3.3.8
剩余的污泥处理处置可根据不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可采用机械脱水后外运处置、直
接提升至尾矿库处置等方法。

6.3.3.9 在 pH
值调整后高于9的情况下,应对出水进行pH 值的回调至6~9之间。

6.3.3.10
处理后回用的废水应满足表2要求,外排的废水应满足 GB 28661 的要求。

6.4 矿山生活污水

6.4.1 一般规定

6.4.1.1
矿山生活污水与普通城市生活污水相比较大的特点是排水的不稳定性,应设置调节池,并根据
其主要特点采取针对性设计。

6.4.1.2
有条件的铁矿山采选企业可选择直接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
理,无法接入市政管网的铁矿山采选企业应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满足排放要求后回用或者外排。

6.4.1.3
矿山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规模应充分考虑矿山企业的特殊性,对污水产生量的估算不仅
要考虑企业在职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职工家属及其他流动人员。

6.4.1.4
铁矿山采选企业工作人员尤其是井下生产作业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在各地区用水定额的基础
上适当增加。

6.4.1.5
矿山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量相对较小,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处置,可通过槽罐车定期
清理外运与城市污泥统一处理、用于周边农田肥料或输送至企业尾矿库等。

6.4.2 工艺流程

矿山生活污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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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矿山生活污水常规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GB/T 33815—2017

6.4.3 矿山生活污水处理单元工艺设计技术要求

6.4.3.1 调节池的设计水力停留时间应不小于8 h。

6.4.3.2
生化去污可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接触氧化法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
进行选择。

6.4.3.3
根据矿山生活污水设计规模的大小,废水产生量在500 m³/d
以下的,可优先考虑一体化生活 污水处理设备。

6.4.3.4
生活污水处理需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方式可选择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6.4.3.5 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宜回用至生产。

7 安全与环保要求

7.1
废水处理过程中选用的设备应在满足行业生产的前提下符合铁矿山采选企业的特点,确保即使在
阴暗、潮湿的环境下也能安全稳定运行。

7.2 酸性废水处理过程中的设备及管道应考虑防腐、防渗、防冻。

7.3 干性中和药剂及助絮凝药剂的溶液配置应密闭,防止扬尘造成二次污染。

7.4
液体碱性药剂及酸性回调药剂的配制和储存应有专门的操作规程,应注意避免阳光直射、暴晒和
人体直接接触,并应有防止挥发的措施。

7.5 处理构筑物应按照GB50014
要求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安全警示标语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

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style="width:3.09333in" />GB/T 338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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